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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宋建华、黄志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建华,黄志国,张炜,温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财保37号申请人宋建华,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赣县。申请人黄志国,男,193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赣县。申请人张炜,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赣县。被申请人温华林,男,19771月5日生,汉族,住赣县。申请人宋建华、黄志国、张炜与被申请人温华林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温华林所有的房屋(房产权号分别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29××45号)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建华、黄志国、张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华林所有的房屋(房产权号分别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29××45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