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7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薛某(原审被告),男,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田某某(原审被告),男,住阳原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申请人于2009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虽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是被申请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按照被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陈述的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在2013年7月就找不到申请人,那么从2013年7月起就知道权利被侵害,申请人应该在2015年7月前行使权利,可是被申请人却在2015年7月以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故阳原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支持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5)阳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4月1日向被申请人借款40000元,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申请人主张此笔借款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充分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在债券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可随时履行义务,这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超过我国《民法通则》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法律依据,故依法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薛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禹卫红审判员 杨志盘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