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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越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60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越,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张越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越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一审法院(2014)成执字第1574号案认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超出部分的166.45万元不予执行。其请求事项实际是对一审法院(2014)成执字第1574号执行裁定以及该案执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677号执行证书中的内容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本案上诉人张越依据(2015)成执异字第83号执行裁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其请求与原裁定有关。上诉人张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杜梅代理审判员  肖黔蜀代理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