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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诉被告苏永发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瑞丰冷库,苏永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4364号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地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负责人李晓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佳,女,达拉特旗瑞丰冷库会计。被告苏永发,男,汉族,52岁,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受理了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诉被告苏永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永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撤回对被告苏永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瑞丰冷库承担。审判员  杜海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