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遵义市天艺琴行诉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三锐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天艺琴行,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三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6306号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剧院2楼。经营者周廷刚。委托代理人刘廷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帮梅,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0号楼2单元103-95。法定代表人王三锐,职务:经理。被告王三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天艺琴行诉被告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三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木色都四钢琴智能教室项目“终端培训机构”合作协议定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木色都(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经询问遵义天艺琴行,本案原告和被告合同的签订地和定金的实际履行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大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