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樊文英与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姜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文英,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姜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2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樊文英,女,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马剑辉,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傅瑶,女,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王春福,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马春霞,女,1981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被执行人姜跃,女,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在执行樊文英申请执行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姜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文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8万元、诉讼费7710元、执行费1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姜跃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姜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剑辉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傅瑶、王春福、马春霞工资均被另案冻结,现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樊文英与被执行人姜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姜跃在本案标的118万元中承担20万元的给付责任,于2016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万元余款于2017年履行5万元、2018年履行5万元。如被执行人姜跃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文英将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姜跃承担本案其他执行标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姜跃承担上述20万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樊文英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8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樊文英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剑辉、傅瑶、王春福、马春霞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姜跃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樊文英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审判员 邵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