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万林虎与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林虎,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3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林虎,住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负责人:裴苏青,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伏,男,该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万林虎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临淇镇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林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续签承包合同。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本案应适用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特别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不应适用合同法规定。村委会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林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村委会与其签订林地延包合同至2066年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果园管理权、受益权租赁合同一份,果园面积为西段58.5米、东西31.9,东段南北55米、东西32.3,租赁期限为十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到2007年4月上述合同自行终止。2014年12月25日,原告交到被告处承包费2604.76元。2015年6月30日、7月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通知,要求原告腾清所有物品、将土地恢复原状、交付村委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万林虎和村委会所签租赁合同于2007年4月自行终止后,原告要求签订延包合同,应由双方自愿平等达成协议,现被告不同意签订合同,故原告诉讼请求,提供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万林虎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林虎与被上诉人村委会于1998年4月10日所签订的果园管理权、收益权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2007年11月底合同到期,双方未对续包事宜达成书面约定,由上诉人万林虎继续使用但未逐年交纳承包费,而于2014年12月25日一次性交清承包费2604.76元,实际上已转成不定期承包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主张终止合同。村委会先后于2015年6月30日、7月3日向万林虎送达让其腾清所有物品、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交付村委会的通知,但万林虎不同意终止,村委会也拒绝续签合同,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合同继续履行不能,万林虎要求村委会与其续签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万林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万林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付文华审判员 彭立辉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