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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行申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裴娱芹与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治安处罚决定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裴娱芹,孙炀,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鞍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娱芹,女,1952年1月10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东民生路20号。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雷,该局法制大队民警。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炀,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8号。再审申请人裴娱芹因与被申请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鞍行终字第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裴娱芹申请再审称:因拆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裴娱芹的丈夫孙维敏多次到北京上访。2010年4月19日再次到北京上访时,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强行带回鞍山,制作笔录,并给予孙维敏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案发地不在鞍山市,鞍山市公安局没有处罚权;孙维敏正常上访反映问题,也没有违法事实。故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孙维敏现已经死亡,由裴娱芹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有权调查处理本案涉及的治安案件。本案中,孙维敏到有关部门上访后,又同其他上访人前往天安门广场,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根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裴娱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裴娱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裴娱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祥楹代理审判员  陈 雷代理审判员  王晓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