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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阿日阿玛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日阿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字第58号被执行人:阿日阿玛,女,彝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铁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移送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阿日阿玛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阿日阿玛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