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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宋孟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宋孟壎,宋朗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孟壎,女,68岁,194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朗壎,男,55岁,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申请复议人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柳报公司)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谢建华、陶柳南、李小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案外人提出。因柳报公司是本案被执行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却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故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条件。所以,本院作出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申请复议人称:本案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实际上属于柳州市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连华公司”)所有,并不是我公司的财产,且连华公司已将该标的委托柳州市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欣华公司”)进行管理,而欣华公司又将该执行标的出租他人。所以,执行法院驳回我公司的执行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故提出复议申请。本院查明: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宋孟壎、宋朗壎申请执行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期间,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城中执字第162-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柳州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的协助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报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XX路XXX号惠柳京都1栋1-17号、4栋1-8号、4栋1-9号、4栋1-14号共四处房产,并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拍卖上述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对此,被执行人柳报公司不服,于2016年1月27日以查封拍卖的房产不属其所有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6)桂0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对此,柳报公司不服,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柳报公司的上述房产,是基于上述房产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实确属柳报公司名下并协助法院进行了查封。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所以,柳报公司提出上述房产实际上是连华公司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案外人连华公司对上述房产主张权利,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执行法院依法作出驳回柳报公司执行异议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柳州市柳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陶柳南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