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淮北市友华大件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张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市友华大件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张友华,李端芝,淮北华济塑膜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8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淮北市友华大件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友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端芝,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华济塑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淮北市友华大件吊装设备有限公司、张友华、李端芝、淮北华济塑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32元,减半收取计2346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