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金犯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6)鲁14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金,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中专文化,滨德高速公路德州管理处科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德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文霞,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金犯诈骗罪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鲁14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金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上诉人曹金诈骗一案延期审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