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祥生与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生,王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周祥生。被执行人:王文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祥生与被执行人王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