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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洋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425号原告:杨洋,男,汉族,1972年8月生于甘肃省古浪县。被告: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负责人陈军,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杨洋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原告杨洋负担747元,退回原告杨洋748元。审判长李世吉代理审判员  柴少娟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秋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