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1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忠海与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海,周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516号原告:唐忠海,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周立民,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唐忠海与被告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唐忠海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忠海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