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叶秀青与被执行人陆长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青,陆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叶秀青,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陆长国,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叶秀青与被执行人陆长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秀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赔偿款94262.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