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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机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开发区环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5320554-5。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保朝,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发亭镇寅西路58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19762-3。法定代表人林永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货款2099400元、支付违约金349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394元,以上共计247569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相关协查单位反馈,该公司名下虽有银行存款,但已被他案冻;其在昆山范围内无房屋产权、土地、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永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