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1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凯惠药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900号之二原告: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振球,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UIMICHAELXI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文,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辛诺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煜麟审 判 员 张劲松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