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王福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王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石庙子村。法定代表人房业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柏,系辽宁晟盟律师事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峰,经理。被执行人王福杰,男,住沈阳市沈河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王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王福杰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88,102.5元、给付逾期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在金雕查控网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福杰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本院于2016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到江苏银行淮安解放路支行账号。3、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去江苏淮安查封了该单位账号,并扣划7700元人民币。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黄河建设有限公司、王福杰买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沈阳天辉混凝土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占龙审判员 李爱武审判员 李世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