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二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68号被执行人李二龙,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城县。申请李二龙罚金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与本院(2016)赣1021执617号案件系重一案件,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献 忠审判员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厚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