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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二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568号被执行人李二龙,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南城县。申请李二龙罚金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0月9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与本院(2016)赣1021执617号案件系重一案件,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5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献  忠审判员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厚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