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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112号之三

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化亿达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112号之三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顾家营镇北碱台村。法定代表人刘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春,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平,系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北务村商业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中,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系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腾华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于2016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0元,减半收取计908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华跃防腐耐磨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阎利明

审 判 员  冯建明

人民陪审员  陈祥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