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143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贾文艳,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产业集聚区经四路东侧纬三路交叉路口北50米,组织机构代码:09445971-9。法定代表人:鲁某,职务:总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英黎审 判 员 杨小霞人民陪审员 张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