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厦门时泰雅洲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厦门时泰雅洲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新垵村。法定代表人蒋延继,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时泰雅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2104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黄燕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继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时泰雅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元,减半收取740.5元,由上诉人厦门摩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林 勤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