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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吕平、张齐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吕平,张齐选,刘辉兵,邓见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代表人:夏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吕平,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齐选,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辉兵,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邓见贤,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平、张齐选、刘辉兵、邓见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