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执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会强,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会强,男,武汉市武昌区长江路36附10号1栋1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宋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1**执829号之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凯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