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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仁贵、黄婷、吴淞、陈湘余、龚晓平、自贡盐都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仁贵,黄婷,吴淞,陈湘余,龚晓平,自贡盐都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2231号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剑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卯,该公司员工。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唐仁贵,总经理。被告唐仁贵,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黄婷,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吴淞,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陈湘余,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告龚晓平,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县。被告自贡盐都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天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仁贵、黄婷、吴淞、陈湘余、龚晓平、自贡盐都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77.45元,由原告自贡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文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