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严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严某,男。法定代理人严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严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严某支付案件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03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