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钟继稳与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钟继稳,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民终2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润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继稳,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路张庄居委会。负责人:程卫东,该分公司经理。上诉人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诚家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继稳、原审被告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诚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喜、被上诉人钟继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诚家俱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钟继稳与其系加工承揽关系,其按钟继稳承担加工的家具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加工费,并非按天按件支付工资。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80%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钟继稳系农村户口,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0000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被上诉人钟继稳辩称,其在上诉人处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虽系农村户口,但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长期在驻马店市××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住并工作,因此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钟继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7943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钟继稳到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从事木工工作,按计件计算工资。2015年1月10日7时许,钟继稳在工作期间,操作木工机器时被机器锯伤左手,导致左手食中环指不同程度受伤。钟继稳受伤后,当天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示中环指开放性外伤:1、左手示中环指双侧指固有动脉损伤;2、右手示中环指双侧固有神经损伤;3、右示中环指伸肌腱损伤;4、左示中环指掌指关节面损伤。钟继稳于2015年1月26日出院,住院16天,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为钟继稳垫付住院医疗费18000元,钟继稳住院期间,由钟继稳妻子陈神贵护理。钟继稳出院后花费医疗费596元。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钟继稳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经该司法鉴定所鉴定,钟继稳伤残等级为七级,定残日为2015年4月22日,支付鉴定费780元。诉讼中,润诚家俱公司对钟继稳提供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向原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钟继稳提交交通费票据53张,以证明其支出交通费500元。钟继稳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在驻马店市××城区××办事处东张庄社区居住工作生活。钟继稳与其妻子陈神贵于2000年2月1日生育一子钟登科,于2007年3月23日生育一女钟雨飞。钟登科、钟雨飞现在驻马店市上学。钟继稳的父亲钟神发于1938年4月15日出生,钟继稳的母亲梅水荣于1945年3月1日出生。钟神发与梅水荣共生育有钟显娥、钟腾金、钟继稳三个子女。钟神发与梅水荣系农业户口。原审法院认为,钟继稳到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从事劳务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应当对钟继稳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钟继稳作为熟练工人,在提供劳务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钟继稳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钟继稳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18596元认定。2、误工费天数从其受伤之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015年4月21日),计101天,按2015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为37944元/年计算为10499.57元(37944元/年÷365天×101天);3、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钟继稳长期生活、工作在驻马店市,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计算,根据钟继稳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为20%,赔偿年限为20年,确定为102304元(25576元/年×20年×20%);4、钟继稳共住院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计算,计款320元。5、营养费,钟继稳共住院16天,按每天10元计算,计款160元;6、关于钟继稳请求的护理费,按钟继稳住院天数16天计算,期间有钟继稳家属护理,按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30482元/年计算,为1336.20元(30482元/年÷365天×16天);7、钟继稳为鉴定实际支出鉴定费780元,但该鉴定结论部分被重新鉴定结论推翻,认定鉴定费为500元。8、关于钟继稳主张的抚养费,被抚养人钟神发均系农业户口,应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7887元计算,被抚养人钟神发的生活费为3943.5元(7887元/年×5年×30%÷3)。被抚养人梅水荣均系农业户口,应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7887元计算,被抚养梅水荣的生活费为7887元(7887元/年×10年×30%÷3)人。被抚养人钟雨飞长期在城市上学,应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计算,被抚养人钟雨飞的生活费为25731元(17154元/年×10年×30%÷2人)。被扶养人钟登科长期在城市上学,应按照2015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计算,被抚养人钟登科的生活费为7719.3元(17154元/年×3年×30%÷2人)。钟继稳主张交通费根据其实际住院天数确定为200元。以上钟继稳损失合计180296.57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确定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计款144237.26元。关于钟继稳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问题,钟继稳的损伤构成伤残,精神上造成较大痛苦,其在获得物质赔偿后,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定为10000元。以上钟继稳各项损失共计154237.26元,扣除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已支付的18000元,剩余款项为136237.26元,应由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系润诚家俱公司开办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其民事责任由润诚家俱公司承担责任。钟继稳其他损失,证据不足,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限被告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钟继稳各项损失136237.2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原告负担2000元,二被告负担3890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润诚家俱公司合法设立的经营家具、木器加工销售等的分支机构。钟继稳自2012年到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从事木器加工工作,接受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的指示,金芮木器加工分公司按件向钟继稳发放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合法劳务合同关系。钟继稳在提供劳务时不慎被机器锯伤左手,导致左手食中环指不同程度受伤,经原审法院委托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予采纳。钟继稳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长期在城市居住并务工,收入来源于城市,该部分事实有钟继稳在原审中提交的驻马店市××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证言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润诚家俱公司上诉称钟继稳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钟继稳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润诚家俱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义务,对钟继稳损伤的发生存在过错,钟继稳不注意安全操作,导致伤残,理应自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润诚家俱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钟继稳的人身构成残疾,造成一定精神损害,钟继稳有权请求侵权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确定为10000元适当。润诚家俱公司上诉请求由钟继稳承担全部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0000元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润诚家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由驻马店市润诚家俱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