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8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卉春、陈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卉春,陈峰,陈秋华,陈敦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卉春,女,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陈峰,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秋华,女,1980年1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陈敦盛,男,194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黄卉春与陈峰、陈秋华、陈敦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