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国华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国华,男,1962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城县看守所。辩护人车闽健,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敏敏,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华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闽0825刑初83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九千元;二、对被告人张国华退出的赃款三十五万九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国华不服,以“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国华受贿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刑初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连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思 鑫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