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终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舒永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永高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终38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永高,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永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川15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舒永高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舒永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永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舒永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舒永高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永高撤回上诉。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代理审判员 黄 云代理审判员 万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匡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