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洪涛诉韩家壮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涛,韩家壮,韩家宝,韩治远,韩家抢,谢庆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707号原告张洪涛,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韩家壮,男,1985年2月9日出生。被告韩家宝。被告韩治远,男,1985年2月7日出生。被告韩家抢,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谢庆国,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涛诉被告韩家壮、韩家宝、韩治远、韩家抢、谢庆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洪涛以被告谢庆国与本案关联性不大,向本院提出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涛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涛撤回对被告谢庆国的起诉。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