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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余贤金与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贤金,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8民初1055号原告:余贤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安县。法定代表人:邵梅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月平,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余贤金与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余贤金、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月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贤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本金还清之日。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开庭之日的利息为873333.33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借原告100万元人民币,2013年1月31日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共计200万元人民币,该款用于河北华恒伟业公司的资金周转。华恒公司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华恒公司出纳余爱和在借款中签字。以上两笔借款利息付至2014年12月31日。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共借款本金200万元人民币,利息873333.33。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余贤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余贤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华恒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余贤金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873333.33元。2016年10月26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莉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