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0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蒋广秀与李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广秀,李康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0525号原告蒋广秀,居民。被告李康林,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广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蒋广秀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天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