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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雪岗与长治县南宋乡北苍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岗,长治县南宋乡北苍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岗,又名刘旭刚,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县。被执行人:长治县南宋乡北苍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庆书,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刘雪岗与长治县南宋乡北苍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万元,剩余款项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