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7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小伟与冯玉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伟,冯玉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2271号原告刘小伟,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一、李梅,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冯玉娥,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伟与被告冯玉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立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泽红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