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刑初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3刑初第262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6)第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砾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2日13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146栋南侧麻将馆内,与被害人腾某某因打麻将事宜发生冲突,后言语不和相互厮打,二人扭打到麻将馆门口处倒在地上继续互相殴打。赵某某用拳头击打腾某某的面部,将腾某某的牙齿打脱落三颗。经鉴定:外伤至腾某某3、2、1┛牙齿脱落,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5月2日13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大西街146栋南侧麻将馆内,与被害人腾某某因打麻将事宜发生冲突,后言语不和相互厮打,二人扭打到麻将馆门口处倒在地上继续互相殴打。赵某某用拳头击打腾某某的面部,将腾某某的牙齿打脱落三颗。经鉴定:外伤至腾某某3、2、1┛牙齿脱落,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腾某某陈述,证人肖某某、张某、李某、刘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侯丽娟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