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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牛小丽与王丽稳、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丽,王丽稳,李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2576号原告:牛小丽,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丽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亚飞,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牛小丽诉被告王丽稳、李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牛小丽提供的被告王丽稳、李亚飞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王丽稳、李亚飞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王丽稳、李亚飞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