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650号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红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鑫明,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海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205国道西中心路北。法定代表人:孟宪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庆良,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98元,由原告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福祥审判员 闫广练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