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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林建山、林燕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林建山,林燕红,陈明伦,武汉南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734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何生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欣,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林建山,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林燕红,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陈明伦,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武汉南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中央大街128-1号南百超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山。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林建山、林燕红、陈明伦、武汉南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建山、林燕红、陈明伦、武汉南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湖北银行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建山、林燕红、陈明伦、武汉南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