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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93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辩护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付润辉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K-2Q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高架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高架路南侧近唐黄路下匝道西约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正面撞击到沿华夏高架路对向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沪F-M16**的小型轿车正面右部,致使乘坐小型车辆的被害人GreenChristopherNewton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车物损金额共计人民币25,734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GreenChristopherNewton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K-2Q3**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高架路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华夏高架路南侧近唐黄路下匝道西约1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正面撞击到沿华夏高架路对向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沪F-M16**的小型轿车正面右部,致使乘坐小型车辆的被害人GreenChristopherNewton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车物损金额共计人民币25,734元,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GreenChristopherNewton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GreenChristopherNewton的家属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殷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被害人GreenChristopherNewton在事故中遇害的事实。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接警后至案发现场处警的经过情况。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痕迹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时的现场状况。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任某某、GreenChristopherNewton均不承担事故责任。5.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GreenChristopherNewton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苏K-2Q3**东风牌小型客车的正面右部与沪F-M16**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的正面右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证实苏K-2Q3**东风牌小型客车右前轮胎豁裂口符合事故中碰撞所造成的后果,沪F-M16**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77Km/h,同时可以排除苏K-2Q3**东风牌小型客车与沪F-M16**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8.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物损情况。9.相关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及所驾车辆均为违法未处理状态,被害人任某某所持驾驶证件合法有效,所驾车辆为违法未处理状态。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警单及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补偿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娟娟审 判 员  李俊英人民陪审员  周国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