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粉霞与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粉霞,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黄粉霞,女,被执行人: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伟,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粉霞与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被执行人的土地及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和本院轮候查封,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被执行人赵伟名下持有陕西华信建筑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5000万元,但因该公司亦系被执行人且负债累累,并自2014年起就未年检,已经停业,其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已经资不抵债,故该股权亦因无实际价值而无法评估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财产便于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鹰审 判 员 杨豫军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