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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坚与周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坚,周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452号原告:王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被告:周文俊,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原告王坚与被告周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王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