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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树华与王明栓、封建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华,王明栓,封建明,韩二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316号原告:李树华,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栓,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封建明,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韩二珠,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华与被告王明栓、封建明、韩二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华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树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树华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史增中审判员  霍 莉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