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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越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越,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吴越,职工。被执行人江峰,司机。吴越与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江峰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吴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