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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陈德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华,陈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华,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德才,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艳华与陈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德才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德才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艳华未受偿金额为1522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