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8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海健与管祖光、郝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健,管祖光,郝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59号原告:王海健,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祖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郝美文,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海健与被告管祖光、郝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健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