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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海健与管祖光、郝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健,管祖光,郝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959号原告:王海健,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祖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郝美文,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王海健与被告管祖光、郝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健撤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健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