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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43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船房小区城市花园北区1幢1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刘照平,总经理。上诉人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5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典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5467号民事裁定,裁定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系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昆明盛世之典科技有限公司因污水处理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发生纠纷为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昆明盛世之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54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万绍敏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