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申喜求诉被告怀化市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生谦、滕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喜求,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生谦,滕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925号原告申喜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810395223。被告怀化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相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生谦,男,汉族。被告滕可清,男,汉族。原告申喜求诉被告怀化市金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生谦、滕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滕可清”为姓名错误,怀化市公安局户口专用档案查询被告腾可清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为:腾可清,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喜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911元,退还原告申喜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所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