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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6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平与龚文龙、龚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龚文龙,龚康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6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文龙,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康明,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李平因与龚文龙、龚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平以其将另行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40元,由李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20元,由李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颖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